1、法律解析:中标后发包人不签合同属于违约行为。2、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核心分析:适用逻辑: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表明合同已成立发包人有义务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权利义务:发包人有签订合同的义务中标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关键构成要件是中标通知书已发出。各方责任:发包人不签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4、实务建议:收集证据:收集中标通知书、双方关于中标后事宜的沟通记录等。寻求帮助:可先与发包人协商要求其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反映情况寻求协调解决。法律程序:若仍无法解决中标人可考虑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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