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行政许可无效是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而行政许可撤销是使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失去效力。2、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无效:目前法律未明确统一规定行政许可无效的具体情形。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3、核心分析:无效的行政许可自始就不应存在效力是明显违法或严重违反程序等导致。撤销的行政许可原本有效只是因后续发现存在违法情形才使其失去效力。4、实务建议:对于行政许可无效争议利害关系人可先尝试与行政机关沟通说明无效理由。若沟通无果可考虑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定。对于行政许可撤销争议利害关系人应收集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许可的证据如相关文件、记录等。可先向作出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撤销申请若行政机关不处理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按照相应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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