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部门规章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但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规章可以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3、核心分析:法律和行政法规具有更高的效力层级优先于部门规章。只有在特定的立法空白情况下省级政府规章可设临时性许可。部门规章主要是对已有的行政许可进行细化和规范实施。关键在于是否有上位法设定许可若无则省级规章在一定条件下可设临时性许可。4、实务建议:若要确定某行政许可是否可由部门规章设定需先查阅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事项作出规定。若上位法未规定再看是否有省级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许可的情况。若要制定相关规定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立法程序进行先由有权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再由规章进行配套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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