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行政案件的证人证言在刑事案件中一般不能直接认定。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核心分析:刑事案件有其独立的证明标准和证据审查体系。行政案件证人证言是基于行政案件的事实和证明要求形成的其证明力和证明范围与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需依据其自身的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行政案件证人证言不一定能满足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例如证明对象、取证程序、质证规则等方面存在差异。4、实务建议:在刑事案件中需按照刑事诉讼程序重新收集、固定证人证言。如通过合法的询问程序让证人就刑事案件相关事实进行陈述并记录在案。同时要保障证人的权利告知其义务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若该证人证言与刑事案件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增强其证明力;若存在矛盾或疑问需进一步调查核实不能简单依据行政案件的证人证言认定刑事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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