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二审民事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刑事案件中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3、核心分析:不同类型案件、不同审级审理期限不同。民事一审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二审民事三个月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可延长。刑事当庭宣判五日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立即送达。二审一般两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关键在于案件复杂程度、是否有特殊情况等影响审理进度。4、实务建议:当事人可在开庭后向法院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询问预计宣判时间。若案件超审限未宣判可向法院的审监部门反映情况。在等待判决期间注意收集、整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备后续可能的上诉或申请再审等情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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