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盖上公章的证明不一定绝对有效。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盖公章的证明如果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意思表示不真实等情况依然可能无效。3、核心分析:首先证明需符合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真实是关键。如果是受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盖章出具证明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愿可能无效。其次内容不能违法违规否则即使盖章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再者证明的出具主体需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4、实务建议:若对盖公章证明的效力存疑可收集相关证据如证明出具时的背景情况、双方沟通记录等。若涉及民事纠纷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定证明是否有效。若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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