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评标第二名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中标。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3、核心分析: 首先看评标标准如果是综合评估法第一名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此时第二名就有可能中标。 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通常是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但如果最低价存在低于成本等问题也可能重新评审确定中标人第二名也有机会。4、实务建议: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中标人。 若第二名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收集相关证据如招标文件、评标过程记录等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若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监督部门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一般投诉需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答复不满意时方可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部门会根据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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