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律师则是当事人权益的坚定捍卫者。株洲冀黎律师,凭借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结果。其中,何某某(化名)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更是展现了他在辩护工作中的智慧与担当。2024年3月,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农民何某某(化名),在朋友家饮用约三两药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两名乘客上路。行至家桥组十字路口时,与姚某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民警对何某某(化名)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后续血液检测显示乙醇含量为112.41mg/100ml,属醉酒驾驶,且何某某(化名)与姚某某(化名)负事故同等责任。乍一看,何某某(化名)的行为似乎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但冀黎律师并没有被表面的事实所局限,而是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细节。接受委托后,冀黎律师立即展开了细致的工作。他查阅案卷并会见当事人,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线索。经调查,他发现何某某(化名)的醉酒驾驶行为虽然存在载客这一加重情节,但整体情节实则轻微。从血液酒精含量来看,未达150mg/100ml的起诉门槛,依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这是一个重要的从宽因素。而且证人证言显示何某某(化名)驾驶平稳、无醉态,事故后果较轻,摩托车速度缓慢,损伤有限。除了这些客观情节,何某某(化名)还具有多项从宽情节。事故后他未逃逸,配合调查,符合自首特征;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他是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更重要的是,何某某(化名)家庭负担沉重,妻子患病,女儿患尿毒症及甲状腺肿瘤,他还需抚养幼孙,驾驶动机仅仅是为了补贴家用。基于这些事实,冀黎律师撰写了一份详实的辩护意见书。在意见书中,他强调何某某(化名)的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建议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份意见书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罗列,更是对案件事实的精准分析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全力维护。冀黎律师深知,危险驾驶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但司法实践需坚持宽严相济政策,避免“一刀切”惩治。在这个案件中,他综合考量了何某某(化名)的主观动机、客观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从醉酒程度与驾驶风险的平衡来看,何某某(化名)虽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醉酒标准,但实际驾驶表现显示其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较低。从动机与情节的差异化处理角度,何某某(化名)载客是为了帮助朋友而非营利,与那些以载客为营利目的的危险驾驶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何某某(化名)积极赔偿、深刻悔过,并承担家庭重担的情节,虽然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但却体现了他的人身危险性较低,符合“治病救人”的司法理念。冀黎律师的努力没有白费。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认为何某某(化名)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符合不起诉条件,最终于2024年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对于何某某(化名)来说,是一次重生的机会。他可以继续承担起家庭的重担,照顾患病的家人和年幼的孙儿。这个案件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在危险驾驶案件的辩护中,律师应注重个案平衡,通过细节挖掘与情节整合,将法律宽容政策转化为实质不起诉结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坚持宽严相济的政策,让法律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冀黎律师在何某某(化名)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中的精彩辩护,不仅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结果,也为我们展示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人文关怀。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