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离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给孩子改姓,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原姓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核心分析:孩子姓名的确定通常应遵循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父母对孩子的姓名权有平等的权利。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改姓,侵犯了另一方对孩子姓名设定的权利。关键在于是否经过对方同意这一构成要件,如果未经同意擅自改姓,另一方有权主张恢复。实务建议:首先,双方可尝试协商解决,明确告知对方擅自改姓的行为不妥,争取达成一致意见。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说明未经对方同意改姓的事实,请求协助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犯姓名权为由,要求恢复孩子原姓氏,诉讼过程中需提供相关证据,如孩子出生证明、户口本等能证明孩子姓名原始情况以及对方擅自改姓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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