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若双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通常当场就能领取离婚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核心分析:双方自愿离婚且签订书面协议,需经过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发证。关键在于离婚协议要规范,双方冷静期内遵守规定。实务建议:提前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资料。填写离婚申请时仔细核对信息。冷静期内慎重考虑。冷静期届满后及时共同前往办理发证手续。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