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离婚申请超过30天不去,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核心分析:法律适用逻辑:遵循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保障当事人冷静思考后再做决定。各方权利义务:双方都有在冷静期内决定是否继续离婚的权利。关键构成要件:需在规定的30天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共同申请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实务建议:若仍想离婚,需双方重新协商好后,再次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重新经历30天冷静期等流程。要注意准备好相关证件材料,按照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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