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债权的保全措施主要有代位权和撤销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核心分析: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构成要件包括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等。撤销权:针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等行为。关键在于债务人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实务建议:代位权:收集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证据,如通知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函件、次债务人未履行的证明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撤销权:收集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或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证据,如财产转让协议、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协议等。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注意撤销权行使有一年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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