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在中国,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之后,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如果在这之后出现两个类似“事实婚姻”的情况,不算重婚。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存在两个事实婚姻关系,则有可能构成重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核心分析:在1994年2月1日后,不存在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此前,事实婚姻受法律承认,若有两个事实婚姻关系,可能构成重婚。构成重婚需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如主观上有重婚故意,客观上有两个婚姻关系存在等。实务建议:如果涉及此类问题,先确定两个关系发生的时间。若在1994年2月1日后,无需特别处理。若在该时间之前,要确认是否构成重婚,可收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人认为是夫妻关系等证据。涉及重婚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之后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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