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开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含义:1. 案件性质:通常意味着案件较为简单、轻微或者被告人已被羁押。一些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可能会选择在看守所内进行开庭审理以提高诉讼效率。2. 方便诉讼:对于已被关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来说无需再将其押解至法院法庭减少了押解过程中的风险和成本同时也方便法庭开展审理工作。3. 审理流程:庭审过程依然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法官会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4. 保障权利:被告人在看守所开庭期间其合法权利依然受到保障。有权获得辩护可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对于庭审中的不当行为或侵犯其权利的情况有权提出异议。5. 家属参与:家属一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开庭信息并可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旁听庭审但具体的旁听规定因案件情况和看守所要求而有所不同。总体而言在看守所开庭是一种正常的诉讼安排旨在确保案件顺利、公正地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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