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诉讼是不同类型的诉讼存在一定区别但在特定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引发环境行政诉讼具体如下:1. 前置条件下引发:若环境公益诉讼中涉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影响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比如行政机关对污染企业的监管不力、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等公益诉讼主体可在公益诉讼中对相关行政行为合法性提出质疑进而引发环境行政诉讼。2. 后续救济需求:环境公益诉讼判决后若发现行政机关在前期对污染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导致环境污染损害未得到有效遏制或治理公益诉讼主体可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等违法行政行为提起环境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管防止污染行为再次发生或扩大。3. 监督行政权力:环境公益诉讼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环境监管权力的作用。当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行为影响环境公益时通过提起环境行政诉讼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障环境公共利益。总体而言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虽有差异但在维护环境公益方面相互关联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相互衔接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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