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具体分点如下:1. 当事人可自行约定定金数额。2. 不过约定的定金数额有上限限制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3. 若超过此比例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效力。4. 当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数额不一致时以实际交付数额为准视为对定金数额约定的变更。例如主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那么定金最多只能约定20万元。若约定了30万元定金其中20万元具有定金效力10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若实际交付了15万元那么就以15万元作为定金数额视为对原定金约定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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