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决定主体如下:1.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根据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有权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2.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3. 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决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决定机关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审慎作出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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