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辖异议被驳回后当事人有权上诉。2. 上诉流程: 当事人需要在收到驳回管辖异议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状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3. 上一级法院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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