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并作出判决。2.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3.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4. 对于一些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比如涉及众多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困难或者存在多方当事人且关系复杂等情况审理时间可能会超过上述规定的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审限。5. 此外如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需要鉴定、公告、管辖权异议等特殊情形这些期间不计算在审限内会导致整个案件审理时间延长判决书下达时间也会相应推迟。 总之经济纠纷法院开庭后判决书下达时间因案件适用程序、复杂程度以及是否有特殊情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后与承办法官保持联系了解案件进展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大致估算判决书可能下达的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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