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在这之后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3.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可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4. 律师会见时应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5. 律师会见应按照看守所的安排进行遵守看守所的会见规定。一般会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安排会见特殊情况经申请也可能在非工作时间会见。总之律师会见的时间节点和条件需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及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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