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3. 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4. 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5.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结时间规定不同具体案件会因实际情况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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