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需准备一系列材料。法律依据: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核心分析:适用逻辑:该条例明确规定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旨在确保离婚程序规范有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权利义务:当事人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民政局有责任审核材料并依法办理登记。关键构成要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实务建议:提前准备:双方各自准备好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起草协议: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前往办理:携带上述材料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领取证书: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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