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其立案标准包括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含有超标准的有害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核心分析:该罪的关键在于食品中存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者或销售者主观上需明知食品中含有此类物质。一旦立案追诉,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刑事处罚。消费者的健康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赔偿。实务建议:发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收集食品实物、购买凭证、包装标签等证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进行调查,若符合立案标准,将移送公安机关。受害者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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