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要点如下:1. 犯罪嫌疑人自特定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2.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有告知委托辩护人的义务。3. 在押期间可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4.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告知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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