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则上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被告的户口登记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2. 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3.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有特别规定。例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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