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收取诉讼费。1.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收取。2.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涉及到申请保全措施等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如果是申请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无具体统一标准根据实际支出向法院交纳。3.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另行收费。但如果当事人就民事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收费标准收取。比如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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