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最长一般为37天。具体如下:1. 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2. 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3. 特殊情况延长: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样算下来最长羁押期限可达37天。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又没有办理相应的延长手续就属于违法羁押。被拘留人及其家属有权要求解除羁押措施若因此造成损害还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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