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多变的法律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智慧与勇气的较量。祝德宇律师,凭借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众多案件中脱颖而出,为当事人赢得了应有的权益。其中,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工程款纠纷案件,更是展现了他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坚定的职业操守。这起案件涉及的项目合同金额约1.55亿元,诉讼标的为欠付工程款1,29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看似简单的数字背后,却隐藏着诸多复杂的争议焦点。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在“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这些问题如同层层迷雾,笼罩着整个案件。一审的结果并不乐观。法院虽然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却判决“先开票、后付款”,且需暂扣2.5%质保金,这使得A先生短期内无法取得现金,陷入了资金困境。面对这样不利的局面,祝德宇律师并没有气馁,而是迅速制定了二审策略。为了进一步夯实A先生“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祝德宇律师补充收集了授权委托书、讨薪协调函、收款账户变更函等关键证据。2023年根治欠薪办《协调函》确认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账户变更函中梅苑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这些证据如同坚实的基石,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先票后款”这个争议焦点上,祝德宇律师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主张该条款系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发包人不能以此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这一观点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更凸显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合同效力的攻防也是案件的关键环节。一审按“转包”认定,祝德宇律师在二审中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避免陷入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拉锯战。这种精准的法律分析和策略运用,充分展现了祝德宇律师的专业素养。此外,为了打消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这一举措体现了当事人的诚意,也为案件的解决提供了积极的态度。在二审过程中,这些关键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竣工验收报告由A先生以承包人代表身份签字,证明工程已合格交付;银行流水及劳务工资表则证明其全程投入资金、发放工资。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A先生的诉求。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令人振奋的判决。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并承担全部二审诉讼费。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A先生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带来了实际的效果。款项已于2024年11月初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工资一次性结清,A先生得以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了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这起案件的意义不仅在于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更在于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它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一旦承包方丧失开票能力,继续固守该条款将背离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祝德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再次证明了他是一位值得信赖的法律专家。他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在法律的海洋中指引方向,让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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