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仲裁协议的效力出现争议时可按以下方式解决:1. 仲裁机构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进行判断。若仲裁委员会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协议进行仲裁;若认定无效则需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2. 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会依据法律和具体案情来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法院的裁定具有权威性一旦作出双方需遵守。3. 提出时间限制: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若在首次开庭后才提出异议且无正当理由的仲裁庭通常会继续审理案件不再单独审查仲裁协议效力问题。4. 审查范围:仲裁机构或法院在审查仲裁协议效力时会审查协议是否具备法定形式如是否为书面形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等。总之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解决主要通过仲裁机构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定且有相应的提出时间限制和审查范围规定以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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