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能实施刑事拘留。具体依据如下:1. 法律赋予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可以行使这一权力。2. 适用情形: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3. 执行程序:派出所民警在发现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情况后需出示相关证件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拘留证》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同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派出所能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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