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开庭次数没有固定标准通常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定:1. 简单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控辩双方争议不大可能一次开庭就完成全部审理程序。比如一些犯罪事实单一、证据确凿的职务犯罪案件经一次庭审质证、辩论等环节后就能顺利作出判决。2. 复杂案件:当案件存在较多争议焦点如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存疑或者涉及多笔犯罪事实需要逐一核实等情况时可能会开庭多次。例如涉及大量账目往来需详细审查或者存在多名证人证言相互矛盾需要反复核实等就可能会多次开庭以便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法庭全面查清事实。3. 补充侦查后开庭: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线索需要进行补充侦查之后还会再次开庭。比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提供了新的关键证据法庭就会再次开庭对新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查。 总之职务犯罪开庭次数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准确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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