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派出所办理治安案件的结案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2. 如果是故意伤害案等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3.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4. 具体结案时间还会受到案件实际情况影响比如调查取证难度、是否存在新的线索等。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或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等时间会相应延长。总之没有固定的最长结案时间需视具体案件复杂程度和侦查进展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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