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1.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2. 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3. 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程序1. 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书并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2. 法院受理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3. 公告期满若仍无失踪人的音讯法院会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4. 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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