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 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等。例如一方为考察合作项目进行了多次实地考察花费了交通、住宿等费用若因对方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未成立这些费用可要求赔偿。2. 返还财产:如果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取得了对方的财产应当返还。比如收受的定金、预付款等。3. 恢复原状:使受损方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例如因缔约过失导致一方对特定设备进行了改造对方应承担恢复设备原状的费用。4. 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虽未成立但约定了类似违约责任的条款有过错方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5.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因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精神损害等情况下可能需要采取这些方式。比如因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对方遭受精神困扰应赔礼道歉并消除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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