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体不同: 一般留置权的主体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特定。 商事留置权的主体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商事关系不限于合同关系主体范围相对更广泛。2. 牵连关系要求不同: 一般留置权强调债权与留置财产之间有牵连关系即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生活关系产生。 商事留置权对牵连关系的要求较为宽松只要债权人的债权基于债务人的动产而产生即可不要求严格的同一法律关系。3. 留置财产范围不同: 一般留置权只能留置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 商事留置权可留置债务人的任何动产只要该动产是债权人基于商事关系合法占有的。4. 行使条件不同: 一般留置权在满足债权到期、合法占有、牵连关系等条件下行使。 商事留置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即可行使对占有的动产无同一法律关系要求行使条件更便利。5. 优先性不同: 一般留置权无优先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效力。 商事留置权具有优先性在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时优先于抵押权等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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