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法院指定的鉴定结果属于证据范畴,若对其不服,涉及对证据效力的质疑与救济。2.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事人需证明存在上述规定中的法定情形,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权利义务:当事人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院有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重新鉴定的职责。关键构成要件:即鉴定人资格不符、程序严重违法、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4. 实务建议:首先收集能证明鉴定存在问题的相关证据,如鉴定人资质证明、鉴定过程违规记录等。然后向法院提交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详细说明不服的理由及证据。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准许,会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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