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具体如下:1. 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3.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同时如果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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