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拘留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措施,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一种制裁手段。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核心分析: 适用逻辑: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明确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期限和方式。 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按时缴纳罚款的义务,行政机关有依法收缴罚款的权利。关键在于当事人需在规定的十五日内缴纳。 构成要件: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缴纳期限为准。实务建议:当事人要仔细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缴纳期限和方式。若选择银行缴纳,需前往指定银行办理;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按照系统指引操作。若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应及时向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困难情况及延期或分期缴纳的计划,经批准后方可暂缓或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能会面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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