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这种情况属于担保行为存在瑕疵,涉及到担保合同的效力及担保人责任的认定问题。2.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同时,关于担保合同的订立,需有明确的担保意思表示。3. 核心分析:首先,若不存在书面担保合同,需看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担保的合意。比如是否有口头承诺等。若担保人确实不知情,但有证据显示被认定为担保行为,那么在担保合同效力上可能存在争议。关键在于证明担保人无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权利义务角度,不知情的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与债权人、债务人的沟通记录,证明自己当时不知道是担保。若有证人,可让证人出具证言。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或不承担担保责任。法律程序一般是先立案,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审理,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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