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强制执行阶段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调解协商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就执行标的的履行方式、期限等达成协议,从而终结执行程序。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在强制执行阶段,虽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但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仍可就执行相关事宜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执行中的问题。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都有参与协商的权利,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关键构成要件:需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实务建议:双方当事人直接沟通协商,就执行的具体问题如还款方式、期限等达成一致,签订和解协议。若协商过程中遇到困难或存在争议,可寻求执行法院的协助,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协调。和解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协议提交给执行法院备案,以确保其效力及后续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要注意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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