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法院提出的关于管辖权的异议申请,法院需对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2.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依法审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管辖权归属并作出裁定。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法院有审查并作出公正裁定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并且要有合理理由证明受诉法院无管辖权。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收集能证明案件应属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管辖的相关证据,如合同约定的管辖地等。提交时间:严格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等待裁定:法院一般会在受理异议申请后的15日内作出裁定书。当事人只需耐心等待法院通知领取裁定书即可。若对裁定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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