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的公开属于行政公开范畴,旨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2.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只要行政许可不涉及上述三种特定秘密,就应当公开,以确保行政行为透明。权利义务:行政机关有公开义务,公众有知情权。关键要件:明确界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范围,防止行政机关不当排除公开。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若认为行政许可实施或结果应公开而未公开,可收集相关文件、信息等证据。寻求帮助:可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法律程序:先向行政机关书面申请公开,若其拒绝,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按复议或诉讼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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