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和意见。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事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作出相应裁定。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法院有审查并作出裁定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需在法定答辩期间提出,且有合理理由证明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合同约定的管辖地、案件事实与有管辖权法院的关联等证据。提交方式: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注意事项:严格遵守答辩期间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异议不被法院受理。管辖权异议应提交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由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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