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如下:1. 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造成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低于5万元但在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等情况下可适当提高赔偿数额。造成残疾的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一级伤残为5万元每降低一级减少0.5万元。2. 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情节较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情节较重的为5000元至10000元。情节严重的为10000元至50000元。3. 侵害人身自由权: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为5000元至10000元。4. 侵害监护权:对未成年人监护权造成侵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监护权造成侵害且后果较严重的为5000元至10000元。具体赔偿数额还需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当地的司法实践等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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