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情形: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要遵守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2.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适用情形: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间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罪犯要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等。期满后刑期未满的仍要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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