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告失踪需满足以下条件:1.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2.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3. 人民法院受理并进行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4. 公告期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公告期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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