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公司清算时,未出资股东有义务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3. 核心分析:法律适用逻辑:股东有按章程规定出资的义务,公司清算时也不能免除。各方权利义务:未出资股东需补足出资,已出资股东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关键构成要件:股东未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出资凭证等,证明股东未出资情况。通知股东:公司清算组书面通知未出资股东补足出资。法律程序:若股东仍不履行,可通过诉讼要求其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诉讼中需提供充分证据,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公司清算时,未出资股东应依法补足出资,以保障公司清算顺利进行和其他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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