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1. 确定清算人: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 清理财产:清算人需要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 通知债权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4. 清偿债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5. 分配剩余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6. 编制清算报告: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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