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中标人不签合同属于违反中标合同订立规则的行为。2.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中标通知书发出即对双方产生合同约束力,中标人应按规定签订合同。权利义务: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有义务签订。关键构成要件是中标通知书已发出且在规定时间内。4. 实务建议:招标人可先书面催告中标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明确告知不签合同的后果。收集好相关证据,如中标通知书、双方往来沟通文件等。若中标人仍不签合同,招标人可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寻求行政监管介入。按照法律程序,招标人可考虑解除中标通知,重新招标,并要求原中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来主张。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