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2.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3.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伤情鉴定是确定伤害程度的重要依据关乎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结果。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流程进行。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安排鉴定时间被害人应积极配合按时前往指定机构进行鉴定。只有通过准确的伤情鉴定才能为后续的法律程序提供有力支撑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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